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系列文件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下分别简称《名录》《通知》和《指南》)等重要文件。就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排污许可名录?
答: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主要解决哪些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应该纳入什么类别管理的问题,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2017年版名录对于推动排污许可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排污许可制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一是与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结合还不够,一些重点行业未纳入2017年版名录,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需求。二是没有将一些行业产排污量很小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没有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三是随着行业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技术的进步,部分行业产排污状况也在不断变化,一些行业管理类别划分不够科学合理,原有的管理类别划分标准需要更新。四是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调整后,行业类别划分发生了一定变化,名录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等不对应。因此,我们决定对2017年版名录予以修订完善。
问:2019版名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解决排污许可未全覆盖的问题。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1382个行业小类,其中涉及固定污染源的有706个,全部已纳入2019年版名录。通过增加登记管理类别, 2019年版名录已实现陆域固定源的全覆盖。二是解决管理分类不合理的问题。我们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和行业特点,通过调整生产规模、工艺特征、原料使用量、燃料类型等管理类别的界定标准,确保“全面管理、重点突出”。三是解决和其他统计分类不衔接的问题。我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名称和代码调整名录的行业分类,实现排污许可制与环境统计、二污普等工作的衔接。
问:2019年版名录与2017年版相比有哪些明显变化?
答:在保持管理尺度一致性和延续性的基础上,为解决2017版名录存在的问题,2019版名录在管理和行业类别的设置和划分、分类标准的表述方面都有比较大的调整。 一是2019年版名录共包含108个行业类别(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9个大类、212个中类、706个小类)和4个通用工序,2017年版名录包含78个行业类别(涉及31个大类、104个中类、295个小类),2019年版比2017年版增加了30个行业类别(涉及18个大类、108个中类、411个小类)。二是科学优化分类,对262个小类调整了分类、扩大了范围。三是对263小类新增登记管理类别。四是为保证名录的时效性,不再规定发证和登记时限,在《通知》中明确现有排污单位发证和登记时限。
问:《名录》中有行业类别和通用工序,实际上很多行业里都涉及通用工序,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2019年版名录第六条提到了通用工序。为了便于理解,我分几种情形给大家举几个例子。一是列明按照通用工序进行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应根据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例如,《名录》第91类仪器仪表制造业列明按照所涉及通用工序进行管理,某家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仅涉及表面处理通用工序,则企业只需要对表面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重点或简化的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如打磨、组装)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是主行业有明确行业划分的,按主行业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例如,《名录》第95类中明确火力发电(4411)属于重点管理,若一家火电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锅炉属于企业自身生产设备,同时还涉及水处理站,则应根据火电行业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对企业锅炉、水处理和其他生产设备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
三是通用工序重点管理只与环境要素相关。例如某家采矿企业涉及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因锅炉被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污水处理站未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一企一证”原则,该企业需申领一张许可证,其中锅炉按重点管理,污水处理站按简化管理。
问:名录未作规定行业的排污单位如何管理?
答:名录第108类其他行业中有两类企业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一是涉及通用工序的,应当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例如有锅炉的酒店,应根据锅炉的管理类别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是有第七条中六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领取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例如某汽车修理厂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对相应排污设备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领取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此外,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问:排污许可近期相关政策制订如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答: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按照“放管服”要求深化环评和排污许可改革,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在近期出台的排污许可相关政策中提出具体措施。
一是为确保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的同时又能减轻企业负担,我部在原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基础上,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都很小的企业实行排污登记,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这样更具有操作性,也更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确保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落地。登记的方式、内容、程序等在《指南》中予以明确。
二是坚决遏制和制止“一刀切”。目前我国仍有不少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环保设施不完善、还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等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此类企业,如果不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通知》规定可以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等要求,整改期限根据情况有长有短,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整改期限到了,如果还没做好,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坚决遏制和制止“一刀切”的现象。
三是规范制订更突出帮扶指导和可操作性,如近期发布的印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充分考虑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环境治理水平低,治理措施不成熟,管理能力相对较差,很多排污单位还没有实现达标排放的现状,总体按照“源头管用量、过程抓措施、结果查执行”原则,在规范中更加细化对治理设施等的要求,重点推动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
四是充分考虑管理延续性,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问:下一步如何确保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行业做到排污许可全覆盖?
答: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今年3月起,我部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等8个省(市)部署开展了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排查出近5000家未按期领证排污单位。
结合试点经验,近期我部印发《通知》,部署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2019年版名录,分别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已发证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任务总体包括:
一是同步部署,实现全覆盖。将应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既要确保完成已发证行业清理整顿,又要全力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两项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一致。
二是实事求是,先发证再到位。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的精神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实施分类处置。对于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根据排污单位的整改承诺,先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合理整改期,强化帮扶指导,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为推动排污单位守法创造条件。
三是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证,依证监管。对于无证排污单位,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同时,我部将加强政策指导,建立帮扶工作机制,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做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及时帮助解决难点重点问题,提供有力技术支持保障。我部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排查不彻底、问题较突出的地区,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督办、问责。